注册 登录
美国中文网首页 博客首页 美食专栏

扬州八怪碎语 //www.sinovision.net/?3587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博文

千古奇冤——可怜的卖老鼠药的彭先生被判三年

(/0)
浏览次数:2084       查看原图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发表评论 评论 (3 个评论)

回复 庐山谣 2012-3-13 00: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7次会议、2003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办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一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二) 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
回复 庐山谣 2012-3-13 00:18
毒鼠强为禁药。
回复 晓岩 2012-3-12 22:17
按照法官的逻辑,应该顺藤摸瓜地追究下去,甚至于法官本人都必然成为罪犯的,最后可能土地都会成为罪犯的呢!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留言请遵守道德与有关法律,请勿发表与本文章无关的内容(包括告状信、上访信、广告等)。
 所有留言均为网友自行发布,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

关于我们| 节目信息| 反馈意见 |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返回手机版| 美国中文网

©2024  美国中文网 Sinovision,Inc.  All Rights Reserved. TOP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