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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andorder评论: 桑兰现在仍可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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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9 个评论)

回复 艾艾 2011-8-15 13:24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艾艾博主助理: 很难的问题,但很遗憾你的理解不很正确。 “前方熊出没,请勿前行” 告示牌如改为 “前方熊出没,谨慎前行“ 比较准确。 Rule 11 动议很有威力,但一般律师之间不经常使用,法院也不轻易判。这是因为Rule 11 规定如果指控只是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有争议, 即使诉状被Rule 12(b) 动议取消,原告指控也并不自动变为Rule 11 攻打的“轻浮”诉讼(frivolous litigation)。另外,即使能够证明某诉状指控违反Rule 11, Rule
受教了!谢谢您!另外,您对网友问题的解答我集结发出来了,跟大家分享,独学习不如众学习。:))
回复 mgzww999 2011-8-15 03:03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mgzww999: 您的第4 点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不知道刘谢同意主动撤销R11之后,是否还可以用同样的理由对桑海提起反诉,” 当然可以, Rule 11 本来就不是反诉或独立诉讼。第二个问题 “即使可以提起反诉,桑海也一定会用对方曾经主动撤除R11来为自己辩护,“ 这是个和解协议条款问题,如果他们附加这个条件,那被告当然就不会同意交换了。
谢谢!估计刘谢不回同意任何带附加条件的撤诉,即使在法律上对他们有利。不考虑律师费和舆论,能否解释一下以撤销R11换取撤诉对刘谢的利益或风险减少吗?
回复 lawandorder 2011-8-14 23:43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
在纯粹理论上,您说的可能是对的。刘谢同意撤销R11、桑兰撤诉,这就等于一切回到了起诉之前的状况,桑兰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就主动撤诉。但是在实际上,如果刘谢不是为了尽快结束此案,然后可以快速启动另案反诉程序,如果不附加桑兰同意支付刘谢的律师费,同意用R11换取桑兰撤诉,就是刘谢莫的失败,而且是非常重大的失败。原因如下:

1. 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协议的结果表面上与桑兰在R11惩罚动议提出之前主动撤诉没有

mgzww999: 您的第4 点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不知道刘谢同意主动撤销R11之后,是否还可以用同样的理由对桑海提起反诉,” 当然可以, Rule 11 本来就不是反诉或独立诉讼。第二个问题 “即使可以提起反诉,桑海也一定会用对方曾经主动撤除R11来为自己辩护,“ 这是个和解协议条款问题,如果他们附加这个条件,那被告当然就不会同意交换了。
回复 lawandorder 2011-8-14 23:38
To: 艾艾 你曾经说:
我对此的理解如下,您看看理解的对不对?

Rule11动议其实并没有什么威力,主要是示警,有点像“前方熊出没,请勿前行”的告示牌。即使动议成功,也不容易让原告及律师赔被告律师费,更不用说打掉原告律师的执照。

要让原告和律师受到惩罚,有效的法律手段是反诉。

艾艾博主助理: 很难的问题,但很遗憾你的理解不很正确。 “前方熊出没,请勿前行” 告示牌如改为 “前方熊出没,谨慎前行“ 比较准确。 Rule 11 动议很有威力,但一般律师之间不经常使用,法院也不轻易判。这是因为Rule 11 规定如果指控只是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有争议, 即使诉状被Rule 12(b) 动议取消,原告指控也并不自动变为Rule 11 攻打的“轻浮”诉讼(frivolous litigation)。另外,即使能够证明某诉状指控违反Rule 11, Rule 11 规定取消诉状本身就是一个惩罚的方式, 或者象征性罚一部分钱, 而且通常付给法院而不是对方。 一般情形下,法官不把违反Rule 11 报告给律师纪律委员会进行纪律调查, 所以不存在律师纪律和执照的问题。 但这个案件不一般,是Rule 11射程里的标准目标, 也是Rule 11 的标准例子。 原告律师曾经承认,知道有些指控已过期,知道有些理论不会成功。从一个合理第三者法律角度,最初诉状里的指控除诽谤外全都过期,明知过期,还递交诉讼,第二中级法院系统里有类似案例认定这种情形下属于违反Rule 11并进行惩罚。但是由于Rule 11在1993年修改后规定支付对方律师费是“例外,”因此,在本案上,法院是否判给被告律师费,或者是否判所有的律师费将难于判断,特别是原告主动撤销了很明显过期的那些指控。现在被告的Rule 11 的目标是第二修正状,或者动议批准后的第三修正状的绝大部分指控。 ( 我对第三修改状的初步阅读认为有个小理论有可能会活下来, 这就是我昨天提到的小风险。)
回复 lin010 2011-8-14 23:11
To: elba 你曾经说:
你说得对。我自从关注桑兰案以来,占用了很多业余及一些工作的时间。不过也学到了一些东西。特别是看到绝大多数人都是有良心,有正义感的,心里还是很高兴的。
现在就想看到桑兰一伙被惩罚。

同感。希望看到桑海一伙诬陷的跨国官司要得到惩罚才对。也不枉费网民的正义感一场。网民虽然花费了大量时间。只要真,善,美得到发扬,邪恶没有生长的土壤还是值得的。活生生的一场人生百态大戏,让每个人出演一场,真的很精彩。
回复 elba 2011-8-14 15:49
To: 艾艾 你曾经说:
您说的是,桑案一出,许多人的生活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原告,被告,挺桑派,倒桑派,中立派,躺着也中枪派。。。端的是:人生如戏,戏如人生。

您五月份以来牺牲休息时间花在该案评论上的时间,估计也不少于海明bill桑兰的时间(79小时)了。:))

对我来说,我也是花了不少时间,但也有许多收获,得益于您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普法,学习了不少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认识了您及其他朋友,很荣幸也

你说得对。我自从关注桑兰案以来,占用了很多业余及一些工作的时间。不过也学到了一些东西。特别是看到绝大多数人都是有良心,有正义感的,心里还是很高兴的。
现在就想看到桑兰一伙被惩罚。
回复 看好戏 2011-8-14 11:53
To: 艾艾 你曾经说:
您说的是,桑案一出,许多人的生活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原告,被告,挺桑派,倒桑派,中立派,躺着也中枪派。。。端的是:人生如戏,戏如人生。

您五月份以来牺牲休息时间花在该案评论上的时间,估计也不少于海明bill桑兰的时间(79小时)了。:))

对我来说,我也是花了不少时间,但也有许多收获,得益于您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普法,学习了不少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认识了您及其他朋友,很荣幸也

我们职业看戏党人牺牲了其他看戏时间,
专门来挑拨然后享受看这场好戏的去,
哈哈,
还是做职业看戏党人好吧。
回复 毛茂 2011-8-14 08:27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在我来看,被告避免了法官强行判决存在的批准第三修改状的危险 (不管多少), 解决了这个案件,是最大的利。
法官不可能强行批准第三修改状,因为海搞的文件太烂,助理法官就有权将其否决,甚至都不需要双方律师辩论。海明信誓旦旦,因为他就这样的水平,这位助理法官,也是有10年法官经验的。
回复 lovebirds 2011-8-14 07:48
To: nbxxp 你曾经说:
“在别人眼里,残疾人董明可能是最需要帮助的,但如何得到更多的爱,董明的理解就是主动爱别人,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感受快乐,收获不一样的幸福。所以从那时起,她就下决心开始一辈子的志愿人生。“
哈哈哈,董明真的说得很好。
如果,董明PK烂烂,真的是如同天堂PK地狱一样。

如果,董明PK烂烂,真的一个是天使,一个是魔鬼。
回复 lovebirds 2011-8-14 07:38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Thank you for the revision. 没有加班,刚刚阅读回复何哲先生的评论。这些月一来都是周末牺牲休息时间,平时牺牲工作时间来关注这个案件。所以这是结束诉讼的另一个利,我们都可以回到今年5月份以前的生活了。 你不也是吗? Good night.
谢谢LAWANDORDER! 先生的文章,我都看一下,免费地学到许多的法律知识哟。我才知道,找律师咨询,每小时最少也要$200.00美金呢!在这里我认识了许多真才学识的人,也看到了人间丑陋的一面。谢谢这块宝地,祝LAWANDORDER周末愉快!
回复 mgzww999 2011-8-14 05:39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如果他们这样做,刘谢应该同意终止Rule 11. 利大于弊。
在纯粹理论上,您说的可能是对的。刘谢同意撤销R11、桑兰撤诉,这就等于一切回到了起诉之前的状况,桑兰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就主动撤诉。但是在实际上,如果刘谢不是为了尽快结束此案,然后可以快速启动另案反诉程序,如果不附加桑兰同意支付刘谢的律师费,同意用R11换取桑兰撤诉,就是刘谢莫的失败,而且是非常重大的失败。原因如下:

1. 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协议的结果表面上与桑兰在R11惩罚动议提出之前主动撤诉没有区别,但是在R11惩罚动议提出之后、特别是在被告有足够理由认为R11惩罚动议会成功的情况下,用一个胜券在握的R11惩罚动议,换取一个对方必将失败的诉讼的撤销,仅仅在法律层面上也是刘谢莫的巨大妥协。
2. 在舆论层面上。可以想见,许多媒体会登出这样的报导《刘谢同意撤销惩罚动议,换取桑兰撤销诉讼》,这对刘能算是利大于弊吗?毫无疑问,这种协议几乎可以肯定被桑兰宣传成一个完全的胜利。网友也不免怀疑,在胜券在握的情况下,放弃对原告的惩罚,刘谢也许真的做过些什么错事。
3. 经济上。刘谢莫已经花费了大量精力,可能几十万美元的律师费。桑兰几乎没有没有任何经济损失,她在保险公司获得的利益,就算只有一张象征行的小额支票,也应该足以支付他们来美的费用。
4. 撤销R11的后遗症。我不了解相关法律,不知道刘谢同意主动撤销R11之后,是否还可以用同样的理由对桑海提起反诉,即使可以提起反诉,桑海也一定会用对方曾经主动撤除R11来为自己辩护。以R11换取撤诉就是刘谢的自残,而且是在胜券在握时的主动自残。

我不了解法律程序,希望能看到您更详细的分析。谢谢!
回复 truehonest 2011-8-14 03:19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如果他们这样做,刘谢应该同意终止Rule 11. 利大于弊。
印象中刘张表过态,决不和解。这样算不算和解呢?
回复 艾艾 2011-8-14 00:45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我以前在艾艾待发的文章中有过评论,Rule 11 在1993 做了重大修订,其中之一重大修改是澄清了Rule 11的目的:是警示制止性 (“what suffices to deter“) 而不是赔偿性(not to compensate). (见Rule 11(c)(4) “Nature of a Sanction. A sanction imposed under this rule must be limited to what suffices to deter repetition of the conduct or comparable conduct by others similarly situated. The sanction may include
我对此的理解如下,您看看理解的对不对?

Rule11动议其实并没有什么威力,主要是示警,有点像“前方熊出没,请勿前行”的告示牌。即使动议成功,也不容易让原告及律师赔被告律师费,更不用说打掉原告律师的执照。

要让原告和律师受到惩罚,有效的法律手段是反诉。
回复 真实话语 2011-8-14 00:45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您提及的是我以前讲过的反手法律动作。可以随时随地启动,纽约和联邦程序上专门有对外国公民诉状送达诉状的法律,把外国公民拉到联邦或州法院上来并不难。
丧烂团伙不想付莫虎律师费,我想达到这种有条件撤诉很难。丧烂团伙现在处于劣势。我想要想换取莫虎终止Rule 11,丧烂得出点血。赔钱,道歉。
回复 艾艾 2011-8-14 00:41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Thank you for the revision. 没有加班,刚刚阅读回复何哲先生的评论。这些月一来都是周末牺牲休息时间,平时牺牲工作时间来关注这个案件。所以这是结束诉讼的另一个利,我们都可以回到今年5月份以前的生活了。 你不也是吗? Good night.
您说的是,桑案一出,许多人的生活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原告,被告,挺桑派,倒桑派,中立派,躺着也中枪派。。。端的是:人生如戏,戏如人生。

您五月份以来牺牲休息时间花在该案评论上的时间,估计也不少于海明bill桑兰的时间(79小时)了。:))

对我来说,我也是花了不少时间,但也有许多收获,得益于您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普法,学习了不少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认识了您及其他朋友,很荣幸也很开心。虽然大家角度也许不同,但分享同一个cause,以及心中的良知和正义。

周末愉快!
回复 lawandorder 2011-8-13 23:59
To: 真实话语 你曾经说:
千万别撤诉。我还想看热闹呢。其实即使丧烂一方骑虎难下,丧烂一方也不愿撤诉。钱没还没拿到呢(在保险公司那没拿到多少,至少付海明律师费有困难)。莫虎更不想撤诉。只有赢了官司才能挽回名誉。除非丧烂一方愿付莫虎律师费。但丧烂团伙能付律师费吗?
您提及的是我以前讲过的反手法律动作。可以随时随地启动,纽约和联邦程序上专门有对外国公民诉状送达诉状的法律,把外国公民拉到联邦或州法院上来并不难。
回复 lawandorder 2011-8-13 23:53
To: 艾艾 你曾经说:
现在纽约那边已经很晚啦,虽然是周末,您也要早点休息哦!pls:不会还在加班吧。。。
Thank you for the revision. 没有加班,刚刚阅读回复何哲先生的评论。这些月一来都是周末牺牲休息时间,平时牺牲工作时间来关注这个案件。所以这是结束诉讼的另一个利,我们都可以回到今年5月份以前的生活了。 你不也是吗? Good night.
回复 真实话语 2011-8-13 23:40
千万别撤诉。我还想看热闹呢。其实即使丧烂一方骑虎难下,丧烂一方也不愿撤诉。钱没还没拿到呢(在保险公司那没拿到多少,至少付海明律师费有困难)。莫虎更不想撤诉。只有赢了官司才能挽回名誉。除非丧烂一方愿付莫虎律师费。但丧烂团伙能付律师费吗?
回复 nbxxp 2011-8-13 23:21
“在别人眼里,残疾人董明可能是最需要帮助的,但如何得到更多的爱,董明的理解就是主动爱别人,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感受快乐,收获不一样的幸福。所以从那时起,她就下决心开始一辈子的志愿人生。“
哈哈哈,董明真的说得很好。
如果,董明PK烂烂,真的是如同天堂PK地狱一样。
回复 艾艾 2011-8-13 23:18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在我来看,被告避免了法官强行判决存在的批准第三修改状的危险 (不管多少), 解决了这个案件,是最大的利。
现在纽约那边已经很晚啦,虽然是周末,您也要早点休息哦!pls:不会还在加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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