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真实话语 你曾经说:当然还有其他理论,但在我看来,任何一个动作就足够了。
谢谢!我对你的反手理解是起诉桑兰在媒体上的诽谤性为。
To: 安然居住 你曾经说:那天上来回答问题时间有限匆匆忙忙,抱歉。不过有艾艾把关。
谢谢LAO先生的深入浅出的专业解释,受益匪浅。
还是艾艾细心又有独立思考,我读到那句话也觉得有点拗口,可是因为出自先生您,就想当然地认为是1993年后有至少一个律师因为违反RULE11而被吊销执照。
也谢谢艾艾。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谢谢LAO先生的深入浅出的专业解释,受益匪浅。
安然居住: 第一,律师为当事人在法院上作的任何工作的报酬是由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控制,外人包括法院都无法干涉 (好像法律对车祸事故和离婚案件民事律师费由特殊要求,不能超过多少,但我不能确定是否如此)。Rule 11 动议成功并不一定得回律师费赔偿,这是现行的法律,和律师从当事人处收律师费问题不相关。如果法院判被告律师费并批准这笔律师费直接支付给被告,如果被告已经支付其律师律师费,那么这笔钱要回到当事人处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嗯,修改稿给力!
(修改稿)
尊敬的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负责人:
您好!我们是居住在中国及世界各地的普通中国人。兹写此信,向您反应贵会全国委员会委员桑兰女士涉嫌违法并严重败坏贵会声誉事宜。
今年年初,贵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原国家体操运动员桑兰女士高调启动了“跨国维权”民事诉讼案。由于网络和国内外其它新闻媒体对事件都做了大量报道,您对相关情况应该有所了解,故不在此赘述。
我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谢谢!我对你的反手理解是起诉桑兰在媒体上的诽谤性为。
真实话语: 任何一个反手动作都会让原告难以招架 (因为他们真正的目的不是起诉也不是而且也没有能力应诉),利用诉讼达到逼迫对方撤诉的目的。诉讼是手段。(见我以前写的《为什么刘谢要反手桑兰》)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支持,建议信中简要介绍一下桑兰漏洞百出的性侵报案,揭露其维权掩饰下的维钱。
起草了一个给全国青联的信,借艾艾地盘征求意见。桑兰相关言论和证据,特别是法庭证词可以作为附件一同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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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负责人:
您好!我们是居住在中国及世界各地的普通中国人。兹写此信,向您反应贵会全国委员会委员桑兰女士涉嫌违法并严重败坏贵会声誉事宜。
今年年初,贵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原国家体操运动员桑兰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送达外国公民/公司取证传票首先要通过很复杂的程序(联合国公约或多国条约等)。另外,如果这些传票的目的就是要调查桑兰的收入,原因是她在法庭文件中涉嫌收入问题欺骗,法官不会批准。就算是这个问题和本案相关,法院会要求被告先从桑兰本人直接索取这些文件或信息,等桑兰不能提供时方可以传非诉讼当事方。
谢谢艾艾提供这样一个博客,感谢LAO先生提供的法律知识,使关心桑海诈骗案的网友能够学到许多东西。
现在海明公开(转载)了国内一些桑兰挂名的企业和产品名单,鉴于桑兰在法庭文件中涉嫌就收入问题欺骗法庭,莫虎会要求法庭给相关企业发法庭传票,要求他们公布桑兰在其中的利益。我们网友也可以写信给这些企业,要求他们取消和桑兰的合作关系,否则将在网络上发起抵制他们的产品的行动。这样的信不必用联合签名的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The short answer to the first question, “no.“ The short answer to the second, “no.“
非常感谢!我们至少可以说,被告的律师费和原告的律师费基本没有关系。法庭有固定标准是可以想到的。
还有一个问题,莫虎在惩罚动议中还提到要原告赔偿被告律师费之外的补偿费,法院对这种补偿费(比如影响工作或商务活动、精神伤害相关的医疗费等)的?除补偿之外,法庭是否还有惩罚性赔偿?
To: 艾艾 你曾经说:Yes, Aiai. Please correct.
谢谢您的详细解答!另,“1993 年后一个律师因为违反了Rule 11 而被吊销执照的案件我还有听说过 。” 这句话看着有点奇怪,有没有可能您漏掉了“没”字?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非常感谢!我们至少可以说,被告的律师费和原告的律师费基本没有关系。法庭有固定标准是可以想到的。
mgzww999: 如果法院在Rule 11动议判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法令上必须规定是 “合理的律师费”(reasonable)。 关键是“reasonable。“ 如何证明reasonable, 最高法院和第二中级法院也有大量案例,明确要求地区法院如何判决这个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纽约南区法院必须遵循的法律是第二中级法院2009和2008 的两个先例。简单说来,合理律师费数字不是你说我说,也不是当事人愿意支付的数额,而是要满足很多客观要求标准,其中包括律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谢谢您的详细解答!另,“1993 年后一个律师因为违反了Rule 11 而被吊销执照的案件我还有听说过 。” 这句话看着有点奇怪,有没有可能您漏掉了“没”字?
安然居住: 第一,律师为当事人在法院上作的任何工作的报酬是由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控制,外人包括法院都无法干涉 (好像法律对车祸事故和离婚案件民事律师费由特殊要求,不能超过多少,但我不能确定是否如此)。Rule 11 动议成功并不一定得回律师费赔偿,这是现行的法律,和律师从当事人处收律师费问题不相关。如果法院判被告律师费并批准这笔律师费直接支付给被告,如果被告已经支付其律师律师费,那么这笔钱要回到当事人处
To: mgzww999 你曾经说:mgzww999: 如果法院在Rule 11动议判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法令上必须规定是 “合理的律师费”(reasonable)。 关键是“reasonable。“ 如何证明reasonable, 最高法院和第二中级法院也有大量案例,明确要求地区法院如何判决这个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纽约南区法院必须遵循的法律是第二中级法院2009和2008 的两个先例。简单说来,合理律师费数字不是你说我说,也不是当事人愿意支付的数额,而是要满足很多客观要求标准,其中包括律师的在同类案件诉讼经验 (注意,是同类案件)以及诉讼成功结果等。针对诉讼结果这个标准,第二中级法院针在2009年这个案例里作出了广为流传的说法:“律师可以通过很多方法获得威望和名声,但并不一定都能翻译成好的诉讼结果。” (“Lawyers can achieve prestige and fame in numerous ways that do not necessarily translate into better results.”)(Simmons ... 575 F.3d 170 (2d Cir.2009)。 按照你的假设,被告律师要向法院证明为什么每小时$800 和总共500 个小时是合理。如果是真,听上去小时和时间都很不合理,肯定会被法院拒绝。
请教LAO先生,如果法庭判决桑兰和海明支付被告的律师费,被告的律师费标准如何定,莫虎有莫虎的标准,海明也可以不认可莫虎的标准。比如莫虎平时的律师费是每小时800美元,工作了500小时。海明会说,原告需要做的事情多于被告,我才只用了79小时,莫虎不应该用500小时,他还可以说莫虎的收费标准过高。法庭如何决定?先谢谢了。
To: 真实话语 你曾经说:真实话语: 任何一个反手动作都会让原告难以招架 (因为他们真正的目的不是起诉也不是而且也没有能力应诉),利用诉讼达到逼迫对方撤诉的目的。诉讼是手段。(见我以前写的《为什么刘谢要反手桑兰》)
Law, 能不能说说,什么样的反手动作能促成这场诉讼的结束?
To: 安然居住 你曾经说:安然居住: 第一,律师为当事人在法院上作的任何工作的报酬是由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控制,外人包括法院都无法干涉 (好像法律对车祸事故和离婚案件民事律师费由特殊要求,不能超过多少,但我不能确定是否如此)。Rule 11 动议成功并不一定得回律师费赔偿,这是现行的法律,和律师从当事人处收律师费问题不相关。如果法院判被告律师费并批准这笔律师费直接支付给被告,如果被告已经支付其律师律师费,那么这笔钱要回到当事人处,律师不可收两份钱。 第二,一个律师的资格和Rule 11 不直接与关系。但是如果法官判一个律师违反Rule 11 然后,然后报告给本法院纽约南区法院律师纪律委员会,然后该委员会通过调查后撤销该律师在该法院的执照,那么,纽约律师纪律委员会一般也会作调查,按照违反纪律的情节,也有可能撤销该律师纽约州的执照。1993 年后一个律师因为违反了Rule 11 而被吊销执照的案件我还有听说过 。 第三, 纽约律师被吊销执照的案例数不胜数,你可以在Google 查询。吊销执照的原因主要有两个:(1)违反纽约律师纪律准则 (见艾艾代发的《纽约律师 “不规行为” (misconduct) 的纪律定义》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act=details&id=84881&uid=35797)。从法律上看,一个律师违反任何一个纪律条例都有可能被处罚,处罚的方式为吊销执照(disbarment) 或停止执照(suspension)或记过 (censure); (2)按照《纽约司法》(New York Judiciary Law) 第90款,第4 条规定,任何一个律师如果被判为刑事重罪 (felony)(纽约刑法,联邦刑法,或外州刑法) (包括认罪), 这个律师的执照将自动被吊销。 (NY Judiciary Law § 90. “Admission to and removal from practice by appellate division; character committees,“ (4) (a) “Any person being an attorney and counsellor-at-law who shall be convicted of a felony as defined in paragraph e of this subdivision, shall upon such conviction, cease to be an attorney and counsellor-at-law, or to be competent to practice law as such.“)
请教:
有关问题三:是不是说莫虎在RULE11上的工作量是不应该计费的?
由问题五得出的印象:HM的律师资格在目前的交锋层次是打不掉的?
还有,可否请lawandorder先生有时间的话简明科普一个律师资格被吊销的案例?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