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Obama_2011 你曾经说:那几个挺桑的很难跟他们沟通。他们理解问题都是按自己的思维方式来,不管别人写的是什么意思
这是涉及原告是否适格问题,不是诉讼期限问题,友好基金会可以给钱SL,也可以不给钱SL的,友好基金会的钱不是SL的钱,即使刘贪污友好基金会的钱,SL也没有资格告刘的。
To: sanglantongxiang 你曾经说:这是涉及原告是否适格问题,不是诉讼期限问题,友好基金会可以给钱SL,也可以不给钱SL的,友好基金会的钱不是SL的钱,即使刘贪污友好基金会的钱,SL也没有资格告刘的。
一张2008年6月约14万美元的基金余额从银行转交桑兰之本人的证明,上有刘的签字,标明的身份是“基金经理”。
所以桑兰对刘国生谢晓虹夫妇的诉讼案, 其诉讼时限应该从2008年6月开始计算,
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sltx/details/869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