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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刘和解乃是必然!大仙为桑兰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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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7 个评论)

回复 桑寄生 2012-2-5 23:59
我理解律师应该遵守的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中接触到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个人资料、信息,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公开,当然也包括不得向媒体公开,甚至不得向国家机关公开。

根据这个标准,罗淑玲的公开信应该没有违反保密义务的问题,她只是暴露了矛盾。海明也曾暴露过矛盾,副法官指责海明的过失时,也没有指责海明暴露与客户之间的矛盾。可见罗淑玲公开信的尺度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回复 威聯 2012-2-5 11:18
豆子猫: 和解是不可能的,再次把蛇抱在怀里就真的被咬死了,一定要痛打!
1、首先,恭喜: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uid=71727&do=blog&id=126301
2、你我认为猫儿高尚蛇恶毒,但鲁迅就不这么看。生物学也不这么看。
3、农夫被蛇咬,自己也有责任(欠交流)。刘不是农夫,桑也不是蛇,都是上帝所造的人的后代,和解后别再揣怀里就是了。
回复 威聯 2012-2-5 10:46
庐山谣: 贱贱就是兰兰
曾经
回复 sysb01 2012-2-5 10:15
阿弥陀佛
阿门
回复 zoebb88 2012-2-5 06:42
还想刘谢的接济?还嫌桑兰坑老刘不够吗?不要再害老刘一家了!
回复 豆子猫 2012-2-5 04:00
和解是不可能的,再次把蛇抱在怀里就真的被咬死了,一定要痛打!
回复 庐山谣 2012-2-5 01:52
贱贱就是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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